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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保什么时候才可以扣费?

181 2024-10-17 13:28 西部乡村集市网

一、农村医保什么时候才可以扣费?

农村医保每年10月份开始购买下年医保,到12月底截止。第一次扣费会在11月份的中旬,第一次扣费不成功,在12月份还会有一次扣费,所以需要购买的话最好在10月初就在预留的银行帐号里存够足够扣费的钱。在11月至12月之间要注意查下银行帐号有沒有扣费成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广西农村什么时候建才叫违建?

据了解,1987年以后缺少有关房产证件,并且没有房屋产权证的,这种房屋在法律上来说是违建房。

不过,由于不同的地区土地管理法在正式实施时的实践不一样,所以要把房屋所在地区中当地正式构建土地审核的单位、形式审查核实功能的时间作为具体标准。对于在当地相关审查核实单位正式构建并发挥职能时间前修建的房屋,均不应被认定为违建房。

房屋在建设完工且使用的实际时间超过20年并从来没有因为违法等被有关部门查出的房屋。

律师对此的看法是,房屋早已完工且已经使用的时间超过20年的房屋。如果有关管理的部门在之前的20年里都没有进行审查核实,且还是判定此建筑为违建房,那这就不符合安定行的准则,这样也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依据不动产民事追诉时效20年与行政诉讼时效20年的有关规定来看,像这种类型的房屋不应当被认定是违建房,所以也不能用违法建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农村拆老房子有补贴什么时候才下来?

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农村危房的评定标准有哪些?

农村危房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目前农村危房补贴的等级针对于C、D级危房,也就是说A、B级的危房暂时不在发放发放危房改造补贴的范围内,危房等级具体如下:

1、A级危房是指房屋结构是安全的,其承载力还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的需求的房屋。

2、B级危房是指房屋部分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的状态,但是整体房屋的结构承载力基本还能满足正常的运行要求的房屋。

3、C级危房是指局部已构成危险状况,其部分承重结构的承载力以不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要求的房屋。

4、D级危房是指整体房屋已构成危险性,其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的房屋。

四、农村社保交满15年什么时候才打钱进来?

社保局每月月中进行扣费,这个时间即可进行打钱

如果不知道具体打多少钱可以进行社内保查询,查询方容式如下:

1、在社保服务站点进行查询

2、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

每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发放时间是不统一的。

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放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办事处咨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农民60岁以上养老金几月发放,一般情况下来说,每个月会在20号

五、企业职工是农村户口什么时候才允许缴纳养老保险的?

企业随时可以为具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企业职工即使是农村户口,也应当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不为有农村户口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

六、我是河南周口扶沟县包屯镇的我想知道我哪里什么时候才建新农村?

现在政策有变好像不建设了说是8年内不许盖房子无论房子好坏国家包4万。

七、家住农村,要翻建新房需征得附近邻居签名,一邻居提条件需我们签协议让他们永久过路才同意签字对此你怎么看?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法》经2019年修正后,对于农村建房的审批行为已经下放至乡镇一级政府,更符合农村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因此,乡镇政府显然具有村民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乡镇政府作出的是否准予村民建房的审批行为就是终局的具有确定力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村民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委托人娄先生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某镇某村,房屋因年久失修,整体结构已属于危房,不再适合继续居住。娄先生于2021年11月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了一份翻建房屋申请书,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予以讨论通过后将娄先生的翻建房屋申请递交到镇政府。

但是镇政府却以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为由拒绝了娄先生的翻建房屋申请。

娄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已属于危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在自己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提出对房屋进行修缮亦属合理的诉求,并非再申请新的宅基地,镇政府不予准许其翻建房屋的审批行为显然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其一,娄先生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宅基地是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审批后予以分配的,娄先生对其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必然享有占有及使用等合法的权益;其二,现在因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失修,如今破败不堪,已属于危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提出翻建房屋的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其三,镇政府未提供禁止村民在其宅基地所在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迁建的相应规划公示,那么娄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为宅基地,且未被征收,依法可以翻建;其四,《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了村民对新申请的宅基地的限制,而娄先生作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对自己年久失修的房屋提出的翻建申请不应适用此条法律的规定。

因此,镇政府拒绝娄先生翻建房屋申请的行为已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娄先生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拨】: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一方面,村委会作为在本村内承载着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本的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全面主持村内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在用地申请过程中作出的受理、上报等行为,亦可以认定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因此,村民提交建房申请应遵循先向村委会提出,再由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最终上报给乡镇政府的法定程序。对于村民合理的诉求,不管是村委会亦或者是乡镇政府予以拒绝,都已经对村民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