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建设规划标题?
乡村建设现代化,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
三、乡村建设规划实施办法?
1.摸清乡村资源的家底。乡村里有历史文化、自然山水、大量的建设用地和耕地资源,还有很多社会、文化、行政资源。
2.精准的管控节约好乡村用地。我们国家有各个层级的规划,但是只有到乡村规划、村庄规划,才能真正精细的和落地的把乡村用地管理好。
3.规范乡村建设的行为。当下的乡村建设行为多是盲目的、低效的、散乱的,没有统一的规划具体指导乡村建设的实施。
4.明确农村建设许可的管理。农民建房一直是自己说了算,在当下融入城乡的过程中,一样会需要管理。
5.高起点规划的乡村让城市更加美好。美丽中国离不开美丽乡村,不久的未来,逆城市化将出现,这需要为未来城市人回乡村预留出好的生态环境。
四、美丽乡村建设如何规划设计?
1、遵循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协调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尊重田、塘、梗、丘、园、林、路等生态要素,打造山水与休闲宜居一体的生态网络。
2、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推广畜禽废弃物处理新模式,降低农业污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3、提高农业湿地保护水平;恢复提升乡村风貌,构建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
五、乡村建设规划的审核标准?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63号)
二、审查内容
(一)成果完整性审查
1.上报审批的村庄规划成果,应包含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其中,附件应包括驻村调查情况统计、村民参与规划记录、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批前公示材料。涉及村庄搬迁撤并的,需提供利益相关村民同意意见的材料。
(二)内容合规性审查
2.底图底数。是否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是否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是否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地籍调查数据等成果为基础,底图底数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基数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3.约束性指标。是否落实上位及相关专项规划、相关政策要求的各类约束性指标。一是上位规划或上级下达的有关约束性指标,二是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有关指标;三是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明确的指标等。
4.村域管控。
(1)是否落实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的空间边界与坐标定位。是否划定了村庄建设用地边界,明确其空间分布与坐标定位,涉及到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的,其依据是否充分。
(2)是否根据需要,划定了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是否划定了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明确其空间分布。
(3)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设施的空间分布。
5.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1)建设用地布局是否规避了地质灾害易发、行洪泄洪、抗震等不利地段,无法避让的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2)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是否完善,是否满足乡村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农民集中居住等规划重点区域是否制定了总平面图。
(3)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明确了建设规划。
六、甘肃定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定西市近日制定出台《定西市移风易俗乡风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切实抓好移风易俗,助推脱贫攻坚。
根据《方案》,定西市将以美丽乡村建设为主题,切实发挥文明村镇辐射带动作用,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文明理念教育、农村陋习整治、文明创建带动、典型示范引领、农村文化惠民、乡村环境治理”六大行动,进一步强化物质扶贫与精神扶贫深度融合,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方案》还提出了具体要求,靠实了责任部门,明确了保障措施,将“六大行动”作为常项工作,列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
七、乡村建设规划的目的是什么?
一、美丽乡村规划的建设意义
1、改变了乡村资源利用模式,推动乡村产业发展。
2、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环境。
3、保护和传承文化,改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4、保障了农民利益、改善民生和谐。
5、提高农民素质和新技能,促进自身发展。美丽乡村规划的实质是中国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升级阶段。其核心在于解决乡村振兴经济发展,乡村空间布局,乡村人居环境,乡村生态环境,乡村文化遗产和实施的概念路径和其他问题。
美丽乡村规划是改变乡村资源利用模式,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环境的需要;是保障农民利益、民生和谐的需要;是保护和传承文化,改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农民素质和新技能,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美丽乡村规划的核心问题
目前,美丽乡村振兴规划的发展和建设存在十大问题。
1.发展理念
中国的许多乡村发展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他们没有良好的发展因素,如人才,资本和组织模式。许多村庄缺乏与现代城市的信息和文化交流,其发展观念传统,保守,缺乏创新。
2.产业发展
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利用不充分,产业缺乏延伸和整合。要重视循环经济,坚持可持续发展模式,提高生产力。
3.乡村建设
乡村规模不同,布局过于分散,乡村面貌差,人畜混居,厨房卫生条件亟待改善,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服务能力配套不足。
4.村民收入
产业结构单一,就业机会少,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村民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农业和其他第一产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无所事事、无所事事的村民给乡村和城市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5.社会事业
由于乡村自然村的规模普遍较小,布局分散,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和城市化进程,空村情况普遍。许多自然村缺乏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教育通常相距甚远。在就医及学习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难。
6.人才
由于乡村就业机会不足,发展空间有限,许多人才选择发展前景好的大城市,导致乡村人才流失和缺乏。
7.技术
乡村缺乏资金和人才,自然缺乏新技术的引进和创新。这已成为乡村发展滞后的主要因素
8.资金支持
并非所有的村庄都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缺乏吸引资本的能力,再加上自身产业发展的局限性,因此缺乏资本,需要更多的资本支持。
9.管理机制
乡村发展普遍处于长期稳定状态,管理机制缺乏创新。
10.空心村现象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再加上城市化进程和工作过程,乡村青年、成人和儿童大量减少,空无一人的村庄变得普遍。
美丽乡村规划的最终目标是为村民营造宜居宜农的美好生活环境,其出发点和着眼点都是村民这一主体;而美丽乡村规划建设自然离不开广大村民自身的自力更生、积极参与,只有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才能让美丽乡村规划更具内生活力,也更具持久性。
八、乡村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区别?
乡村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是点面关系,乡村建设规划除了依据建设发展规划的一般性原则之外,还需强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交通、用水、用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乡村旅游的共同任务,乡村建设规划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紧密结合,融为一体。
乡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条件好了,乡村建设的发展就有了基础。在乡村建设规划中,要把建设乡村的住宿、餐饮、旅游公厕、停车场、农产品购物点等配套设施与新农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结合起来,营造村容整洁卫生、村民文明友善的生活环境,促进乡村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1、在农村如果需要建设住宅,得先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另外还要准备其他的材料,这里面有房屋的设计方案,还有村委会同意的意见。
2、村委会乡政府同意之后,还要再向国土部门申请,也需要提交书面的材料以及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形图。在10个工作日之内,再送到县人民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审核,作出书面的决定。如果不符合要求,就不会做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要给予理由。
3、可以的话,再携带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国土部门申请成功之后,会进行现场的勘查,才能够颁布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乡村振兴机构和规划建设机构区别?
乡村振兴机构和规划建设机构在职责和功能上存在一些不同。主要区别如下:1. 职责目标不同:乡村振兴机构负责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战略要求,制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规划建设机构则负责制定城市乡村规划,规划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方向、城乡结合部布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2. 考虑的因素不同:乡村振兴机构主要关注农村发展问题,包括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保护等;规划建设机构则更多关注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城市建设、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问题。3. 侧重点不同:乡村振兴机构侧重于解决乡村发展的综合性问题,推动全面发展;规划建设机构则更侧重于研究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布局,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措施。4. 职能组成不同:乡村振兴机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农业部门、农村发展部门等;规划建设机构一般由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总体上说,乡村振兴机构和规划建设机构在职责定位上有所差异,但也存在一定的协同关系,共同为实现乡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