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争议的司法困境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挖矿”活动一度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但也因高能耗、金融风险、合规问题等引发大量纠纷,从矿机买卖合同违约、挖矿收益分配,到因政策关停导致的损失赔偿,当事人往往选择诉诸法院,却 frequently 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这一现象背后,既有法律对虚拟货币属性的定性问题,也有监管政策与司法实践的深层逻辑,本文将探讨虚拟货币“挖矿”案件法院不受理的主要原因,及其折射出的法律与监管边界。
法院不予受理的直接法律依据:虚拟货币的“非法性”与“非货币性”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交易活动不被法律认可,这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核心原因。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定性从源头上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或“货币”的合法性基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以法律为依据,若案件标的物(如虚拟货币、挖矿收益)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自然难以受理。
“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通知》同时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催生虚拟货币炒作,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将“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2021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挖矿’项目,有序清退存量‘挖矿’业务”,既然“挖矿”本身属于被禁止的非法活动,基于该活动产生的合同关系、权益纠纷自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不会通过司法程序保护非法活动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的“不受理”逻辑:避免司法资源错配与监管冲突
除了法律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案件的不受理,还基于对司法职能与监管边界划分的考量。
避免司法对非法活动的“变相认可”
若法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案件(如矿机买卖合同纠纷、挖矿收益分割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可能被视为对“挖矿”活动或虚拟货币价值的某种司法背书,若支持买方要求卖方交付矿机的诉讼请求,可能变相鼓励矿机交易;若支持挖矿收益分配,则可能承认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的合法性,这与国家打击虚拟货币炒作、“清退挖矿”的监管政策直接冲突,也不符合法院“维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基本职能。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裁判标准
虚拟货币“挖矿”案件涉及多重法律问题: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挖矿合同是否有效?因政策关停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尚未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此情况下,法院若强行受理,可能因“法律关系不明确”“缺乏裁判依据”而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影响司法权威。
监管政策优先与行政权优先原则
对于“挖矿”这类涉及产业政策、金融安全、能源管理的活动,我国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整治,地方政府通过断电、关停矿场、行政处罚等方式清理“挖矿”项目,司法机关则尊重行政监管的主导地位,若法院主动介入“挖矿”纠纷,可能替代行政监管职能,造成“司法越位”,也不利于形成“监管-司法”协同治理的合力。
